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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和平镇2015年农村联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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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和平镇2015年农村联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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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讯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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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浙江省和平镇2015年农村联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浙江省 |
发布时间: |
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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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
和平镇2015年农村联网公路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和平镇2015年农村联网公路工程已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补助和自筹,招标人为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工程农村联网公路路线总长2.967km。 招标范围: 路基、路面及安全设施等。
2.2本工程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时速为20km/h。
2.3 本次施工招标为1个标段,主要内容如下:
①和平镇回车岭至长岗公路: 路线长0.539km,路面宽5.0m,沥青砼路面;②和平镇狄家斗泥船湾至上殷桥村公路: 路线长0.762公里,路面宽4.5米,沥青砼路面;③和平镇小溪口村王村至小斗公路: 路线长0.863公里,路面宽4.5米,水泥砼路面;④和平镇横山村石墩桥至西腊塔公路: 路线长0.803公里,路面宽4.0米,水泥砼路面;计划工期5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14日(双休日除外),每日上午8: 30时至11: 00时,下午14: 00时至16: 30时(北京时间,下同),到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兴县雉城街道锦绣路8号)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章)一套购买招标文件。
4.2 施工招标文件售价600元(含施工图纸),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现场踏勘和召开标前会议,投标人自行踏勘。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5月28日14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单位: 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浙江省长兴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长兴县雉城街道锦绣路8号) 电话: 0572-6032725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 席位费已过期的投标企业必须在开标前缴纳席位费。
6.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 宁波方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王工 联 系 人: 王工 电话(传真): 0572-6094997 电话(传真): 0572-6670880 2015年5月6日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和平镇2015年农村联网公路工程 1、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注册资金与所投标段的规模相适应。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财务要求 和平镇2015年农村联网公路工程 承诺营运资金不应小于30万元人民币(财务能力承诺书)。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业绩要求 和平镇2015年农村联网公路工程 2012年1月1日(以实际交(竣)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10000m2及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施工。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信誉要求 和平镇2015年农村联网公路工程 1、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近三年(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行贿犯罪行为以法院判决书为准); 3、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未被评为D级。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标段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和平镇2015年农村联网公路工程 项目 经理 1 1、担任过类似工程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三级项目经理证书或公路注册建造师证书,并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若该项目已提前完工,应提供发包人证明材料。
3、近三年(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行贿犯罪行为以法院判决书为准)。
注: ①.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②.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a.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b.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c.在建合同工程未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d.“在建合同工程”的地域及投资性质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不限地域不分民营或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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